近日,灌阳县公安局文市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该镇会湘村沿江流域,出现非法电鱼现象,严重威胁该镇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切实保护灌阳县江河流域生态系统,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灌阳县公安局高度重视,联合镇*委*府组织派出所、畜牧站、综合执法等部门组成夜间巡逻队,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通过对该河段情况进行摸排,将获取的线索进行细致研判,制定严密方案,科学布警,采取定人、定点、定岗等方式,加强夜间河道巡逻盘查工作。经过一天一夜的蹲守巡查,克服夜间执法中的各种困难,巡逻队发现江面一处灯光,疑似在电鱼。民警与工作人员当机立断,先行将涉嫌非法捕鱼唐某予以控制,缴获电鱼机1台,没收非法电获野生鱼5斤,驱赶江对岸非法电鱼2起。
经询问,违法人员对使用电鱼机非法捕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唐某表示自己是初次电鱼,并且已经在思想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民警对其进行教育处理后,让唐某自行购买元的鱼苗在江边投放。
9月18日上午10点,唐某带着自己购买元鱼苗,与民警、*府工作人员一道在文市镇流域进行投放,对被破坏的渔业生态进行恢复。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渔业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警方提示
电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扑杀行为,对生态和渔业都会造成毁灭性伤害,电鱼者本人也存在着触电的危险。电鱼器释放的瞬间电量甚至可以电倒一头牛,它所到之处小鱼当场被电死,大鱼虽然只被电晕但它们的性腺会受到损害,侥幸活下来,也基本丧失繁殖能力,因此电鱼也被称为“绝户”捕捞。电鱼不仅会造成许多珍贵鱼类数量的减少,还会杀死水里的螺蛳、贝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当电流通入水里后,会造成一定水域面积内氧气耗尽,从而导致水生生物窒息而亡,腐烂变质,严重的更会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链断裂,从而破坏生态循环,造成“死水”现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电、炸鱼等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较轻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定性为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处罚。希望广大群众自觉保护水域生态和水产资源,切莫以身试法。??图文来源:平安灌阳(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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