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万
6月3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年环境状况公报和处罚情况。提及年全市共办理环境行*处罚案件,处罚金额约万元,其中单件案件最高罚款万元。该案是我国实施《环境保护法》以来,桂林市环境行*处罚金额最高的案件。什么样的行为会被罚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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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15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州县某砖厂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该单位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2规定的mg/m3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超过排放标准21.88倍。
网络配图
当年的7月30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做出罚款45万元、限期整改的处罚,并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监测结果报告送达全州县某砖厂。
拒不改正
年8月28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又对该厂进行现场复查,再次对该单位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排放二氧化硫浓度为mg/m3,超过排放标准3.18倍。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再次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监测结果报告送达全州县某砖厂。
“(该企业)一个多月连续出现两次超标,且第一次超标超过21倍,极大损害了生态环境和公众身体健康。”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中“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在得到有批准权的人民*府的批准后,依法依规对该厂作出了责令关闭的决定。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于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规定,违法排污的行为要按日计罚,并且没有上限。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这家红砖厂当事人拒不改正超标排污环境违法行为,连续超标排放污染物29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
随后,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作出了罚款金额为45万元的行*处罚基础上,对当事人全州县某砖厂实施“按日计罚”,罚款人民币万元,并对当事人全州县某砖厂实施停产整治措施。
“按日计罚”对环境违法“罚无上限”
近年来,我市各级环境生态部门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并严格执法。仅年,全市共办理配套办法和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71件,其中查封扣押5件、限产停产57件、按日连续处罚1件、移送行*拘留环境违法案6件(6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拘留),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2件(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法院判处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1个涉事企业被法院判处罚金)。全市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拒不履行行*处罚决定案6件、承担行*诉讼应诉案2件、处理行*复议2件。
“按日计罚”对企业威慑很大,对于解决环境保护领域“违法成本低”的痼疾可谓一剂猛药。它打破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上限,能够让违法当事人的违法成本不断累积,即使原本的罚款数额较少,但只要违法行为一日不改正,那么“按日计罚”就会像滚雪球一般,累积成违法者难以承受的违法成本。但罚款并不是环境执法的最终目的,提高环境违法成本,督促企业整改才是最终归宿。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希望各企业合法经营
兼顾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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