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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1/11 8:09:00

桂林市农(肥料)罚[]20号

行*相对人名称:叠彩区唯沃农资经营部(马爱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P8MDY3L(1-1)

行*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法定代表人:马爱红

行*处罚决定书文号:桂林市农(肥料)罚[]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规定,

违法事实:

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唯沃TM),肥料登记证:农肥()准字号,生产日期:年7月15日,标签标示销售商:上海雅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乡蒜乡肥业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标示技术指标:(N-P2O5-K2O)+TE,总养分≥60%,N(氮)20%,P(磷)20%,K(钾)20%,B+Zn≥0.5%.;净含量:20Kg/袋,进91袋,元/袋,未销售,货值27元,库存:91袋;该肥料由我机关抽样,经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检测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报告编号:NF162)。

处罚依据: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的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0元。

处罚决定日期:年10月16日

数据来源单位:桂林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行*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第二条各级行*执法机关的行*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执法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处罚权的行*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处罚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处罚权的组织;行*处罚结果信息,是指行*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内容。法律、法规对行*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在互联网上公开行*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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